四川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(修订)

发布时间:2020-04-23 20:16

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,严肃教学纪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认定

1.教学事故分为四类,即教学类(A)、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B)、教学管理类(C)、教学保障类(D)。

2.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,即一级()、二级()和 三级()。

3.    级事故由教务处认定,报人事处备案;级和级事故 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,报教务处备案。

4.  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《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》。《教 学事故分类分级表》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认定。 5.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责任人或发现人、知情人及时填写《四 川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》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(一 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)。对发生事故的本单位、本部门领导或教 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、拖延不报,应列为责任人。

 

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 

1.   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应载入《四川大学教学事故数据库》。

2.    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 核并备案;级事故及以上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,人事处进行 处理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(详见附件 2)作下列处理: 1级事故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批评 教育,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,其职称申报 资格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文件执行。 2级事故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通报 批评,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,其职称申报 资格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文件执行。 3级事故由人事处给予警告处分,取消本年度各种奖 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,其职称申报资格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 相关文件执行,如因教学事故造成了学生严重后果,上报人事处 按学校相关规定另行处分。 4)一年之内两次及以上造成教学事故者,应再上报人事 处给予警告及以上相关处分。

3.    教学事故的申诉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,成员机构包括教务处、 人事处、校工会、法律顾问室和责任人所在学院的有关负责人。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挂靠教务处,负责 受理申诉和对申诉进行复议。 若责任人对学校或学院处理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《教学事故通报》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诉。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转呈 学事故复议委员会,并听取处理、认定单位和学院意见,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并通知责任人。复议决定为最终 决定。申诉及复议期间,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4.   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,责任人按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
5.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。

 
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、双学位学生、预科生 和交流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。

 

第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学校视频督导过程中发现并认定 的各类教学事故。

 

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2001 9 月颁发的《四 川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试行)》(川大校〔200157 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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